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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匯報標準(CRS)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頒佈的標準,以促進世界各地相關司法管轄區以國際化和標準化方式交換財務帳戶資料。香港已承諾實施全球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從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就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制定本地條例,透過《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共同匯報標準條例》)實施共同匯報標準,而共同匯報標準已於2017年1月1日在香港生效。

《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規定香港的金融機構須對其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向帳戶持有人收集若干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居民身分及稅務編號),並向香港稅務局申報須予申報的帳戶資料。然後,香港稅務局將每年與已與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定的稅務管轄區交換所收集資料,從而鼓勵納稅人遵從稅法,協助稅務管轄區夥伴識辨未有於當地稅務管轄區妥善披露離岸金融資產/收入的納稅人,並對之採取跟進行動。與此同時,外地稅務當局亦將向香港稅務局提供香港稅務居民的財務帳戶資料。

根據《共同匯報標準條例》,所有香港的金融機構(除獲豁免者外)依法必須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並須向帳戶持有人收集“自我證明表格”及/或額外資料(如有需要),以便製備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狀況之文件。

“自我證明表格”表格下載:
http://www.gyzq.com.hk/category.aspx?NodeID=20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共同匯報標準的詳情,請瀏覽以下網站:

自動交換資料單張
http://www.ird.gov.hk/chi/tax/aeoi/pam.htm

常見問題
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自我證明表格內採用的名詞及措辭釋義
http://www.ird.gov.hk/chi/pdf/2016/terms.pdf